这样做到底是否合规?会不会存在税务风险,甚至涉及到偷税漏税的问题?
1
进、销项税率不一致
有涉税风险吗?
运输服务公司:购买车辆或其他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时,可以按13%的税率抵扣增值税。但提供运输服务并开具发票时,只需开具税率为9%的发票。
建筑公司:建筑公司购进施工材料时可以按13%的税率抵扣增值税,但为客户提供建筑服务时开具的发票税率为9%。
餐饮行业:餐饮企业购进农产品时,其可抵扣税率为9%。但当提供餐饮服务并开具发票时,税率为6%。
酒店业:当酒店购进客房所需的消耗品时,可以按13%的税率抵扣增值税。然而,提供酒店服务时的税率为6%。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服务和货物。对于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销售货物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则应按销售服务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混合销售也会导致购进与销售时的税率不一致。
以上情况都会导致购进与销售税率不一致。
2
增值税哪些情况下不得抵扣?
哪些情况要视同销售?
易错点一:以下情况进项是不得抵扣的,一定要特别注意: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提示:1.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2: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问题1:简易计税项目取得专票是否还需要认证?
对于不需要抵扣的专用发票,建议企业先认证,然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问题2:招待客户取得的业务招待费中,住宿费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1、招待客户发生的住宿费,属于交际应酬范畴,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以上所称非正常损失主要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5、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旅客运输服务发票等可抵扣进项税的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就算是取得了酒水的专票,购进方不论是用于业务招待还是用于集体福利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7、ETC充值卡充值时并未实际接受道路通行服务,其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按照过路过桥费计算抵扣。
ETC卡属于单用途卡的性质,“53号公告”明确售卡行为不征税,不得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车辆办理ETC卡充值取得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易错点二、以下情形要视同销售,确认相关税费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
2、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上项目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9、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因此,要结合具体业务具体分析,深刻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才能确保既合规又能有效降低税收成本。
3
销售货物、各类服务相关
一、增值税税率表 |
||||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
粮食等农场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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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沼气、二甲醛、天然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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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报纸、杂志、影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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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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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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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以上列举的货物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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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劳务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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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形资产 |
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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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 |
9% |
|||
销售不动产 |
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产权 |
9% |
||
交通运输服务 |
陆路运输服务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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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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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服务 |
||||
管道运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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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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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服务 |
邮政普遍服务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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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特殊服务 |
||||
其他邮政服务 |
||||
电信服务 |
基础电信服务 |
9% |
||
增值电信服务 |
6% |
|||
建筑服务 |
工程服务 |
9% |
||
安装服务 |
||||
修缮服务 |
||||
装饰服务 |
||||
其他建筑服务 |
||||
金融服务 |
贷款服务 |
6% |
||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
||||
保险服务 |
||||
金融商品转让 |
||||
现代服务 |
研发和技术服务 |
6% |
||
信息技术服务 |
||||
文化创意服务 |
||||
物流辅助服务 |
||||
鉴证咨询服务 |
||||
广播影视服务 |
||||
商务辅助服务 |
||||
其他现代服务 |
||||
租赁服务 |
有形动产 |
13% |
||
不动产 |
9% |
|||
生活服务 |
文化体育服务 |
6% |
||
教育医疗服务 |
||||
旅游娱乐服务 |
||||
餐饮住宿服务 |
||||
居民日常服务 |
||||
其他生活服务 |
||||
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 |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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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服务、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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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劳务,提供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 |
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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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税率 |
||||
二、扣除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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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 |
购进农产品 |
扣除率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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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 |
扣除率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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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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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 |
征收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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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 |
销售货物 |
3%;享受减免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 |
|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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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应税服务(除另有规定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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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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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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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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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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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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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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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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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
||||
建筑服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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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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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
5%减按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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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
3%减按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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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 |
||||
2020年5月1日-2027年12月31日,销售二手车 |
减按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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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征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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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征率税目 |
预征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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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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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1% |
|||
销售建筑服务 |
2% |
3% |
||
不动产经营租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 |
3% |
5% |
||
销售不动产 |
5% |
5% |
||
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 |
3%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