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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个人股东分红需要交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个人股东对公司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的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也就是说,个人股东在获得公司分红时,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常见问题:
1. 股东分红比例是否必须按出资比例?
答:股东分红比例并非是必须遵循出资比例进行分红,可以自由约定。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规,全体股东可通过签订《股东协议》自由约定分红方式,包括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此约定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而非仅通过多数表决权决定。
2. 个人独资企业分红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独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视为投资者个人的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税款由被投资公司代扣代缴。
3. 公司有盈利但不分红,是否合法?
答:公司是否分红及分红比例属于公司自治范畴,由董事会、股东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股东意愿决定。《公司法》并未强制要求公司必须分红,但公司需遵守法定公积金提取等规定。股东不能仅凭公司盈利而强制要求分红,除非符合特定法律条件。
4. 企业未代扣股东分红个税的税务风险?
答: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股东分红个税的义务,将面临税务风险。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能面临50%至3倍的罚款,但无需加收滞纳金。企业注意要确保及时、准确地代扣代缴相关税款,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
5. 税法是否认可代持股现象?
答:在税法上,股东身份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时显示的股东名册为准。代持股现象在税法上虽无直接定义,但税务处理时依据的是实际登记在册的股东信息。
6. 隐名股东纳税义务的认定规定?
答:对于隐名股东(即实际出资人但非登记股东)的纳税义务,税法根据隐名股东的身份(自然人或企业)进行不同处理:自然人隐名股东:从显名股东处取得的税后股息红利等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不用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隐名股东:从显名股东处取得的所得需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不构成股权投资关系,也不适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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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
以下4种情况不交个税!
1.个人取得符合免征条件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符合免征条件的挂牌公司股票分红。
《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挂牌公司(新三板)的股东,持股期限超过1年,免征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分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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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从公司拿钱
如何“安全地”少交税?
(一)公司税前费用支取
对于公司来说,有些费用是可以税前列支的。但是,需要满足条件:是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并且合法合理。
具体到股东,可以有以下一些事项:
1.股东的工资:股东也可以是公司的职员。那么,领一份工资也理所当然。通过工资和年终奖的发放,将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降至10%左右。因为有个人的免征额和专项附加扣除,那么可以相应地抵免一部分个税。
2.领取备用金:如果根据公司制度,股东可以有备用金,那么这就是合理的。但是注意,备用金的金额要符合公司规定,后期冲抵的发票必须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不能用家人不相关的开销来冲抵。
3.直接报销:股东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在实际消费之后,都可以根据公司制度来报销。但是,不符合规定的个人开支也不要拿来报,因为公司税前不能扣。
4.资产使用费:比如股东有借款给企业,那么就应该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由公司向股东支付利息;或者公司使用了股东的其他资产,采用的是租赁的方式,那么也应向股东支付租金。这种情况下,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且税率是20%。
(二)税后利润分配
税后利润分配就是分红。但分红有不同的分法。
1.股东直接持股:如果直接分红给个人,那么税率20%。如果只是想取出生活费,用工资薪金更好。
2.有限合伙企业持股:这个情况下不会涉及交企业所得税,很多时候被用以作为持股平台。倘若此平台设立在税收优惠的地区,那么可以将综合税率降得比较低。
3.有限公司持股:如果股东取出钱来是为了投资,用公司的形式,可免于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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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从公司借款
税务如何处理?怎么做更好?
问题一: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一定要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吗?
答复:不一定。若是股东从企业借款用于经营的或者年底之前归还了,不需要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里的纳税年度终了如何理解?
答复:年底12月31日。
问题三:股东个人2022年2月份从企业借款200万元自用买房,次年2023年3月份还款了,是否2022年还有20%股息红利个税的风险?
答复:只要是股东个人借款年底未还、也没有用于经营,就存在个税风险。
个人所得税=200万元*20%=40万元
问题四: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除了有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风险外,增值税是否存在风险?
答复:是的。该笔借款会被视同提供贷款服务,即使没有利息收入也要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然后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借款期间的增值税。
问题五: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有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风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谁?
答复: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企业。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问题六: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有视同分红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风险,那么企业职工从企业借款呢?
答复:对于股东用于个人用的借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七:自然人股东从企业借款,有何建议?
答复:
1. 股东尽量不要从公司借款自用并长期不还。
2. 借款必须用于公司经营需要,并需要保留与经营有关的证据。
3. 借款尽量不要超过1年。
4. 公司账面上尽量不要长期挂账股东个人的其他应收款,股东借款的涉税风险最大。
5. 股东若是有从公司的借款挂账,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经营,而且有证据来证明与经营相关,避免涉税风险。比如,在借款条或者借款协议上能够体现出借款的用途。
6.其他应收款科目隐藏了过多的涉税风险,因为从科目含义上看是企业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并不必然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因此不要乱用其他应收款。
总的来说,个人股东借款时一定要注意两个问题:一个是借款用途的问题,是否与经营相关;一个是借款时间问题,不要逾期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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